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内江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支持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增设电梯工作,经研究,我中心制定了《内江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江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 积金实施办法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
内江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江市城乡规划局、内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内江市国土资源局、内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内江市既有建筑增设电梯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内住建局〔2017〕267号)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对象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提取条件
1.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及原未有电梯的现增设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
2.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状态为正常、未冻结且最近12个月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三、提取时限
1.财政补贴部分筹建:职工应自取得财政补贴部分一年之内申请提取。
2.小区自筹自建:职工应自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一年内申请提取。
四、提取金额
1.财政补贴部分筹建:提取金额为扣除财政补贴部分实际支付分摊金额,且不超过职工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以百元为单位的整数提取。
2.小区自筹自建: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分摊金额,且不超过职工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以百元为单位的整数提取。
五、提取资料
1.增设电梯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增设电梯项目协议原件;
(3)实际支付电梯分摊费用发票或专用收据原件(有财政补贴部分的还需提供财政补贴凭证);
(4)电梯竣工验收报告;
(5)电梯使用登记证原件。
2.身份材料:提取人身份证原件,若提取人为产权人配偶或产权为夫妻共有,需同时提交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3.收款银行材料:提供提取人有效一类银行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关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