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日期:2021-08-03 15: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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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现将我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时限。各单位务必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新的缴存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2.缴存比例。各单位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
3.缴存基数。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内容为准。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绩效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依据相关部门公布的标准,2021年度最高缴存基数为每月20201元,最低缴存基数为每月1650元。
4.账户信息核对。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单位经办人应对本单位的单位账户及职工账户信息予以核对(特别是对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和职工个人联系电话)。对核对有误的,应立即修改。
5.报送要求。各单位在完成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信息核对后,应通过网上营业大厅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报,同时,各单位应上传《信息核对完成说明》,机关事业单位须上传《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构成明细表》。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单位也必须进行上述申报程序。2021年9月30日前未申报缴存基数调整和完成信息核对工作的单位,我中心将暂停其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业务。
附件: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构成明细表(机关单位)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构成明细表(事业单位)
3.信息核对完成说明
4.信息核对说明
附件下载:http://njsgjj.com/uploadfile/2022/1111/20221111111551246.doc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现将我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时限。各单位务必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新的缴存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2.缴存比例。各单位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
3.缴存基数。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内容为准。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绩效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依据相关部门公布的标准,2021年度最高缴存基数为每月20201元,最低缴存基数为每月1650元。
4.账户信息核对。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单位经办人应对本单位的单位账户及职工账户信息予以核对(特别是对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和职工个人联系电话)。对核对有误的,应立即修改。
5.报送要求。各单位在完成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信息核对后,应通过网上营业大厅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报,同时,各单位应上传《信息核对完成说明》,机关事业单位须上传《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构成明细表》。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单位也必须进行上述申报程序。2021年9月30日前未申报缴存基数调整和完成信息核对工作的单位,我中心将暂停其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业务。
附件: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构成明细表(机关单位)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构成明细表(事业单位)
3.信息核对完成说明
4.信息核对说明
附件下载:http://njsgjj.com/uploadfile/2022/1111/20221111111551246.doc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2日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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