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内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0-11-03 1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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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中心各科室、管理部,各受托银行:
根据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内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我中心制定了《内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与《办法》配套施行。
附件:内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0月30日
2020年10月30日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根据《内江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积金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向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借款申请人是指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借款人是指已获得管理中心发放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所购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的自住住房类型分别为:期房、现房、再交易房。
第二章楼盘项目合作
第五条开发企业应在项目成立时向项目所在区域的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公积金贷款合作,申请所需资料为:财务状况、项目的五证(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及楼盘概况等资料。
第六条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开发企业的项目合作申请后,由管理中心或管理部与开发企业签订《内江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协议书》。
第七条借款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期房、现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住房必须为与管理中心签订了贷款合作协议的项目。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信用良好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退休期间(原则上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行政、事业单位副处级或副高级职称以上女性工作至60周岁退休的,需提供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任职文件及所在单位的聘用文件。
(二)借款申请人应“连续6个月及以上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下列情形:
1.借款申请人在申请本项贷款时在缴存地已经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
2.借款申请人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曾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本项贷款前已足额补缴,可认定为连续足额缴存;
3.借款申请人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曾经封存,但在申请本项贷款前已经启封,从启封之日起连续足额缴存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4.部队转业军人在工作安置一年内,补缴部队所发放公积金性质的资金后,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第九条公积金贷款可共同申请,共同申请人仅限借款人的配偶。
第十条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产权人只限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
第十一条借款申请人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购买首套期房、现房或再交易房;第二套改善型期房、现房或再交易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及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进行认定,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借款申请人(含其配偶)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个人征信报告显示无正在偿还的商业住房贷款,按首套房办理;
(二)借款申请人(含其配偶)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征信报告显示有一套正在偿还的商业住房贷款,按二套房办理;
(三)借款申请人(含其配偶)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且征信报告显示无正在偿还的商业住房贷款,按二套房办理;
(四)借款申请人(含其配偶)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但征信报告显示有一套正在偿还的商业住房贷款,管理中心不再受理贷款申请;
(五)借款申请人(含其配偶)有二笔以上(含二笔)正在偿还的商业住房贷款,管理中心不再受理贷款申请;
(六)借款申请人(含其配偶)已使用二次以上(含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不再受理贷款申请;
(七)有下列特殊情形的,管理中心可以准以贷款:
1.离异单身借款申请人,原家庭曾使用过二次以上(含二次)公积金贷款,但借款申请人本人从未作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能够提供确无住房的证明,且无正在偿还的商业住房贷款的,按二套房办理;
2.能够提供确无住房证明的再婚家庭(含其配偶),借款申请人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配偶原家庭曾使用过二次以上(含二次)公积金贷款,且无正在偿还的住房贷款,按二套房办理,配偶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四章贷款额度、首付比例、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每笔贷款的可贷款额度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最高贷款额度不高于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
(二)个人申请本项贷款不高于40万,有共同申请人的不高于50万;
(三)不高于抵押物购买价值或评估价值扣除购房首期付款后的金额;不高于质押权利凭证所载本息之和扣除购房首期付款后的金额;
(四)不高于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全部价款扣除首期付款后的金额;
(五)借款申请人的还贷能力需小于0.5{还贷能力系数=家庭月均负债(含各类抵押贷款、信用贷款、婚前婚后债务等)与当前所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家庭月均收入};
(六)最终贷款额度不高于上述计算方式中的最低值。
第十三条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的所购住房首期付款比例由下列情形确定:
(一)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期房或现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以改善居住条件为目的的第二套自住期房、现房和再交易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且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三)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再交易自住住房,房龄在五年以内的(含),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房龄在五年以上,二十年以内的(含),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房龄在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内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房龄超过三十年及以上的不予贷款。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年限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根据借款申请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超过30年;
(三)再交易房贷款申请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40年(含40年);
(四)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年限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的最长贷款年限。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采取所购住房抵押担保和房屋开发商阶段性担保相结合的担保方式,具体如下:
(一)房屋为期房的,采取所购住房抵押担保和房屋开发商阶段性担保相结合;
(二)房屋为现房或再交易房的,采取所购住房抵押担保。
第十六条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七条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与受托银行应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按法定程序办理抵押物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借款申请人以所购买的期房作为抵押物的,须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且在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前,必须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房屋开发企业作为保证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九条开发企业作为保证人应与受托银行依法签订保证合同,管理中心按不低于借款申请人所贷款额的5%收取“保证金”。房屋开发企业将该笔资金划转入指定“保证金”账户,在借款人未重新设立有效担保且未经管理中心批准前不得动用。
第二十条“保证金”的具体收取比例由贷款审查小组确定。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所购期房竣工交付使用后,房屋开发企业与借款人应共同办理不动产权证,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后,交受托银行收存后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退还保证金。
第六章贷款办理要件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提出本项贷款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含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
(二)经相关部门确认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网签备案购房合同。
(三)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月收入依据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确定,相关认定如下: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实际月收入高于缴存基数的,可提供近一年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单佐证(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单附注需明确显示工资、津补贴、福利费等由单位发放的收入);
2.借款申请人的配偶无公积金缴存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高于上年度全部单位平均工资(上年度全部单位平均工资依照内江市统计局发布为准)的需提供近一年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单佐证。
(四)支付首期购房款的发票、收据、收条等。
(五)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个人征信报告有效期为30天)。
(六)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两年的缴存明细及社保部门提供的近两年社保缴交明细。
(七)符合受托银行扣划要求的个人银行卡。
(八)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产权转移登记前的产权权属证书;
2.售房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3.符合受托银行要求的售房人账户;
4.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九)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借款申请人贷款申请资料齐备的,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应及时受理,并通过审核材料和与借款申请人面谈(面谈必须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到场)、询问或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贷前调查,由管理中心进行不超过10工作日的初审、复审、审批。
贷款申请资料的初审、复审、审批,按照《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贷款审查审批规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经管理中心审批后准予贷款的,受托银行、借款人应及时办理下列手续:
(一)签订贷款合同;
(二)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抵押物权属文件由受托银行收存;
(四)管理中心认为完成该笔贷款必须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管理中心在办理该项贷款审批过程中,不得收取或代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贷款回收
第二十六条借款申请人应提供符合受托银行扣划要求的个人银行账户,授权受托银行直接从该账户中扣划贷款本息(含逾期本息、罚息等)。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在贷款还款满一年后,可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前还款,具体如下:
(一)申请部分提前还款的,每次还款金额为不小于5万元的万元整数;
(二)借款人选择一次性提前还款的,需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如遇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导致不能正常还款的,可申请变更还款人继续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还款未满一年,如遇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导致不能正常还款的,可申请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
第三十条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受托银行解除抵押物抵押权后,贷款合同随即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内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内市公积金发[2014]3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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