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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内江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9-08-30 1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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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市公积金发[2019]11号

  

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充分发挥互联网+政务服务的优势,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服务效率,经研究,我中心制订了《内江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现予印发执行。并就推行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按年提取”)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自 2019年9月1日起可在任一的工作日,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和本人建行卡或工行卡(一类卡)、借款合同等原件到本市各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委托按年提取手续。协议签订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该提取人上年提取时间相对应的月份自动将借款职工应提取额转入借款职工本人建行卡或工行卡(一类卡)。

  附件:内江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咨询电话:12329热线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0832-2039432

  资中县管理部:0832-5526965

  威远县管理部:0832-8233959

  隆昌市管理部:0832-3954950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8月30日

  

  

  附件

  

  内江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减少办理环节,方便广大职工,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72号)和《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内市公积金管发〔2009〕3号)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江市行政区域内的缴存职工在我中心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办理了该套住房的还贷提取业务,余额尚未结清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

  第二章 条件和额度

  第三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借款人,可以申请办理委托按年提取业务:

  (一)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持有效的本人建行卡或工行卡(一类卡)。

  第四条 办理委托按年提取的,由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以下简称“委托方”)与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方”)签订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每年由受托方按本办法规定和委托协议约定从委托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将应提取额划转到委托方银行卡。委托按年提取关系自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建立。

  第五条 委托协议中提取月是指上一年提取月份,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对同一套住房提取月份不一致的,则以后一个提取月作为委托方提取月。

  第六条 委托按年提取额合计不超过委托协议中约定的提取月前12个月偿还贷款本息实际发生额,以百元整数为计提单位,且不超过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

  第七条 委托方在提取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暂停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一)委托方在提取月前12个月内有3期(含)以上尚未偿还贷款的;

  (二)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

  (三)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少于壹仟元的;

  (四)其他应当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按年提取业务的情形。

  第八条 委托方在提取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已经签订的本委托协议自动终止:

  (一)委托方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二)委托方签订新的委托协议的;

  (三)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委托协议自受托方收到冻结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文书之日起自动

  终止;

  (四)其他应当终止委托协议的情形。

  第三章 办理时间和提取方式

  第九条 委托协议签订时间为全年的工作日。

  第十条 委托协议在本市各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审签。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委托协议办理提取。借款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转移到市内其他辖区的,不需要重新签订新的委托协议。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按年提取操作方式:

  (一)委托方提取月个人账户余额均大于提取额时,优先从借款人账户提取;

  (二)委托方其中一方提取月个人账户余额大于提取额时,优先从大于提取额一方的账户提取;

  (三)委托方提取月个人账户余额均小于提取额时,优先从借款人账户提取,不足部分从共同借款人的账户中提取。

  第十二条 委托按年提取期间,委托方的关联信息有变更(如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或债权发生变更等情况的,须在变更发生之日起至最近一次的委托协议约定提取月前30日,到本市各辖区内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终止委托协议手续,未如实申报的,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委托按年提取期间,委托方死亡的,自单位经办人申报封存之日起终止委托提取协议。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委托按年提取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委托方是借款人的携带本人身份证、本人银行卡、借款合同;委托方是共同借款人的携带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本人银行卡、借款合同,到本市各辖区内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本人委托按年提取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通过后,签订委托按年提取协议,建立委托按年提取关系;

  (三)委托按年提取关系建立后,受托方在提取月从委托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按本办法规定和委托协议约定的提取金额,直接划转到委托协议中约定的委托方本人建行卡或工行卡(一类卡)。

  第十五条 如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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