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9-08-07 1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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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内市公积金管发〔2009〕3号)文件第四条第四款“出境定居或非本市户籍缴存人已未在本市就业的”予以调整:
一、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离本市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销户提取。
二、异地转入我市的,需在我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我中心为其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此后如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离本市,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销户提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内市公积金管发〔2009〕3号)文件第四条第四款“出境定居或非本市户籍缴存人已未在本市就业的”予以调整:
一、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离本市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销户提取。
二、异地转入我市的,需在我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我中心为其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此后如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离本市,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销户提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8月7日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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