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 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日期:2018-04-08 15:13:00
分享:
内市公积金发[2018]7号
各缴存单位:
根据《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职工,由单位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相关规定按照《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72号)执行,缴存标准与单位其他职工一致。
二、住房公积金使用
(一)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职工,可按照《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内市公积金管发〔2009〕3号)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已连续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职工,可按照《内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内市公积金管发〔2014〕1号)的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4日
【关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